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昌乐县,位于山东半岛内陆,隶属山东省潍坊市,东距潍坊城区25公里,西界临朐、益都,南与安邱隔河相望,北与寿光接壤。总面积1101平方公里,人口60万。县辖4镇5个街办。昌乐地理位置优越,交通十分方便,胶济铁路、济青高速公路从北部通过,济青、王潍两条公路干线横贯东西,县内公路四通八达。县城居县境内北部,商业、通讯、文化、卫生等服务设施齐全。昌乐县历史优久,西周,姜太公始封齐地,建都营丘(即今河头镇营丘村),宋初,置昌乐县。现城东南22公里处有齐国故都遗址,当年城廓至今依稀可见,碑碣尤存。城南10公里的方山庙,建筑古老,翠柏苍然。团山子火山口,距县城18公里,系新生界第三纪玄武岩火山口,距今约1800万年,四壁石柱磷次栉比,成竖条和斜条辐射状排列,仍保存着当年火山喷发时的壮观。